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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Jean d’Alembert

【景(jing)聞淺筆】使用(yong)環境特征在(zai)方法專利侵(qin)權判斷過程(cheng)中的作用
來源: | 作者:許磊(lei)磊 專利(li)代理師 | 發布時間: 2023-08-28 | 13 次瀏覽 | 分享到:
在專利侵權判定(ding)中,越來越多(duo)的侵權案件涉及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(也稱應用環境(jing)特征)的認定(ding),以及使用環(環)境特征在侵(qin)權判定過程(cheng)中的起到的作用(yong)。特別是對于方法(fa)專利的侵權判定,需要判(pan)斷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(shi)否包含了涉(she)案方法專利(li)權利要(yao)求中的每一(yi)個步驟或者(zhe)技術特征,而幾乎(hu)所(suo)有的方(fang)法專利的技(ji)術方案都具(ju)有其特定的(de)應用環(環)境或者使用(yong)背景,即涉案(an)方法專利的(de)權利要求會記載其技術(術)方案的應用(yong)環境或使用(yong)背景的(de)相關特征,即(ji)使用環境特(te)征,而被訴產品的技術方(fang)案一般都是有(you)特定應用環(環)境或者使用(yong)背景,那(na)么在進行侵(qin)權判定時,是(shi)否需要考慮(慮)涉案方法專利的使用環(環)境特征,而考慮使用環境特征是否會影響涉案(an)方法專利與(與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的侵權判(pan)定結果,本文(wen)將對此進行(xing)探討。


使用環境特征的概念

      關于(yu)使用環境特(te)征,目前并(bing)無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明(ming)確定義,使用(yong)環境特征的(de)概念主要來源于我(wo)國的司法實踐,比如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雙方(fang)爭議的技術(術)特征簡單概(gai)括為使用環(環)境特征。目(mu)前,在(zai)我國的司法實踐中(zhong),使用環境特(te)征被較為認(認)可和采納的(de)解釋為:權利(li)要求中用來描述發(發)明所使用的(de)背景或者條(條)件的技術特(te)征。

      按照技(ji)術特征所限定的(de)具體對象的(de)不同,技術特(te)征可分(fen)為直接限定(ding)專利保護主題(題)對象本身的(de)技術特征以(yi)及通過限定(ding)保護主題對象之外的技(ji)術內容(rong)來限定保護(護)主題對象的(de)技術特征。前(qian)者一般表現(現)為直接限定(ding)專利保護主(zhu)題對象的結(結)構、組分、材(cai)料(liao)等,后者則(則)表(biao)現為限(xian)定專利保護主(zhu)題對象的使(shi)用背景、條件(jian)、適用對象等(deng),進(進)而(er)間接限定專利(li)保護主題對象(xiang),因而被稱為“使用環境特(te)征”。常見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多表現為限(xian)定被保護主(zhu)題對象的安(an)裝、連接(jie)、使(shi)用(yong)等條件和環境(jing)。但鑒于(yu)專利要求保(bao)護的技術方案(an)的復雜性,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并不僅限于(yu)那些與(與)被保護主題(題)對象安裝位(wei)置或連接結(結)構直接有關(關)的結構特征(zheng)。對于產品權利要求而言(yan),用于說(說)明有關被保(bao)護主題對象(xiang)的用途、適用(yong)對象、使(shi)用方式等的技術(術)特征,雖對產品(pin)的結構并不(bu)具有直(zhi)接限定作用(yong),也屬于使用(yong)環境特征。

使用環(環)境特征在方法專利(li)侵權判斷過(過)程中的作用(yong)討論

      《專利(li)法》第十一(yi)條第一款規定: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(li)權被授予后(hou),除本法另有(you)規定的以外,任(ren)何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(ke),都(dou)不(bu)得實施其專利(li),即不得(de)為生產經營(營)目的制造、使(shi)用、許諾銷售、銷售、進口其專利產(產)品,或者使(shi)用其專利方法以(yi)及使用、許諾(諾)銷售、銷售、進口(kou)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(jie)獲得的產品(pin)。

      《最高人民(min)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(li)權糾紛案件(jian)應用法律若(ruo)干問題的解(jie)釋》第七條規定,人民法院判定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是否落(luo)入專利權的(de)保護范圍,應當審查權利(li)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(zheng)。被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包含與(與)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(ji)術特征相同(tong)或等同的技(ji)術特征(zheng)的,人民法(fa)院應當認定其落(luo)入專利權的(de)保護范圍;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的技術(術)特征與權利(li)要求記載的全部技(ji)術特征相比(bi),缺少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(術)特征,或者有(you)一個以上技(ji)術特征不相同也不(bu)等同的,人民(min)法院應當認(認)定其沒有落(luo)入專利權的(de)保護范圍。

      《最(zui)高人民法院(yuan)關于審理侵犯專利(li)權糾紛案件(jian)應用法律若(ruo)干問題的解(jie)釋(二)》第九條規定,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(bu)能適用于權利要求(qiu)中使用環境(jing)特征所限定(ding)的使用環境(jing)的,人民法(fa)院應當認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未落入專利權的(de)保護范圍。

      在(zai)專利侵權判(pan)定時,應遵循(xun)全面覆蓋原(yuan)則,即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(bao)含與權利要(yao)求記載(載)的全部技術(術)特征(包括記載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)相同或者(zhe)等同的技術(術)特征的(de),人(ren)民(min)法院應當認定(ding)其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(bao)護范圍;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的技術特(te)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(ji)術特征相比(bi),缺少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一(yi)個以上的技(ji)術特征,或者(zhe)有(you)一(yi)個以上(shang)技術特征既不相同(tong)也不等同的(de)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(沒)有落入利權的保護范圍。

      使用環境特(te)征只要記載(載)在權利(li)要求中,則屬于涉案方法專利的技術特(te)征,那么在侵(qin)權判定時,基(ji)于全面覆蓋(蓋)原則,是需要將其與侵權技術方案(an)進行特征比(bi)對的。使用環(環)境特征對于(yu)保護范圍的(de)限定程度需(xu)要根據個案(an)情況具(ju)體確定,如果(guo)該使用環境(jing)特(te)征對專利的(de)技術方案產(產)生了實質性(xing)影響,則對專利權保護范(fan)圍具有(you)限定作用,進(進)而也會影響侵權判定結(結)果。例如:北京市(shi)高(gao)級人民(min)法院于2013年9月(yue)公布的《專利侵權判定指南(nan)》第二條(條):寫入權利要(yao)求的使用環(環)境特征屬于必(bi)要技術特征(zheng),對專利權保(bao)護范圍具有(you)限定作用。

      一般而言(yan),如果方法專利中的使用(yong)技術特征被(bei)理解為可以(yi)應用于相應的使用環境(jing)中,而不僅(僅)限于該使用環境,即方法(fa)專利的技術(術)方案不必須用于該使用(yong)環境。那么,如被(bei)訴(訴)侵(qin)權技術(術)方案如果可以適用(yong)于方法專利(li)權利要求記載的該使用(yong)環境的,則應當認定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具備方法(fa)專利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特征,而不以(yi)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實際(際)是否使用該環(環)境特征為前(qian)提。

      例如(ru):北(bei)京(jing)市高級人民法院于(yu)2013年(nian)9月(yue)公布的《專利侵權判定(ding)指南》第二十(shi)三條: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可以適(適)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的,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(qiu)記載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,而不以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(fang)案實際使用(yong)該環境特征(zheng)為前提。

      相關案例1:美高(gao)文體集團(深(shen)圳)有限公司(si)、趙志勇侵害(hai)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案(an)件,案號:(2019)最(zui)高法知民終421號;涉案(an)專利:ZL200410028198.0,專利名(ming)稱(稱):通過無線網絡(絡)實現多媒體播(bo)放的系統及(ji)其方法。涉案(an)專利是網絡(絡)通信領域中(zhong)涉及計算機(機)程序的專利,權利要求1、8分(fen)別屬于裝(裝)置權利要求(qiu)和方法權利(li)要求,具(ju)有一定特殊性,即(ji)權利要求1記載的單元、模塊與權利要求8記載(載)的方法步驟(驟)之間相互對應,權利要求8按照方法(fa)流程的步驟描述通(tong)過計算機程(cheng)序執行(xing)的功能,權利(li)要求1則(則)具體描述了裝置(zhi)的各個組成(cheng)部分,方法流(liu)程中的各項功能是由哪(na)些組成(cheng)部分完成以(yi)及如何完成(cheng)這些功能。由(you)此,當使(shi)用權利要求1記載的專利產品時,不(bu)可避免地再(zai)現權利(li)要求8記載的專利方法。

      該案權利要求(qiu)1限定的系統(統)由中央服務器和至少一(yi)臺多媒體廣(廣)告終端機組成,兩者通(tong)過(過)公共無(無)線通信網絡(絡)連接。在判定(ding)被訴侵權產(產)品是否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過(過)程中(zhong),被訴侵(qin)權人美高公(gong)司提出被訴(訴)侵權產品與(與)權利要求1相(xiang)比存在的區(區)別之一:1.涉案廣(廣)告(gao)終端機(機)雖然具(ju)備利用無線通信網絡與(與)中央服務器(qi)進行通信的(de)功能,但實際(際)并不會用到(dao)該模式,而是利(li)用有線網絡或無網(網)絡單機模式(shi)為廣告終端(duan)機提供播放(fang)數據,不(bu)具備多媒體廣告(gao)終端的無線通信模(mo)塊“通過公(gong)用無線通信網絡(絡)與中央服務器建立連接(jie),并與中央服(fu)務器之間進(進)行數據傳輸”的特征。針對于此(ci),最高院給出的解釋為:關(關)于被訴侵權產品的(de)多媒體廣告(gao)終端機的無(無)線通信模塊(塊)“通過公(gong)共無線通信(xin)網絡”與(與)中央服務器連接(jie)并進行數據傳輸的技術(術)特征。公共無線通信網(網)絡描(miao)述的是權利要求1限(xian)定的技術方(fang)案(an)使用的技術(術)條件,屬于環境技術特征(zheng)。在案多份采(cai)購合同均注(zhu)明美高公司購買的(de)是WIFI網絡版廣(廣)告終端機,美高公司(si)當庭(ting)亦確認被訴侵(qin)權產品具備通過WIFI連(連)接中央服務器和(he)廣告終(終)端機的功能(neng),WIFI網絡屬于公(gong)共無線通信網(網)絡,只要被(bei)訴侵權產品可以(yi)用于WIFI網絡進行連接,即應當認為被訴侵權產(產)品具備“利用(yong)公(gong)共(gong)無線通(tong)信網絡”連接,并進行數據傳輸的技術特(te)征。至于是否實際使(shi)用,與被訴侵權產品是否(fou)具備該技術(術)特征無關。

      相(xiang)關案例2:趙一美與永(yong)康市(shi)追風(風)工貿有限公(gong)司、永(yong)康(kang)市(shi)宏(hong)剛工貿(貿)有限公司侵(qin)害發明專利(li)權糾紛二審案件,案號:(2016)浙民終232號;涉案(an)專利:ZL201310115063.7,專利名稱:拖把的清洗方法(fa)及拖把的清(qing)洗和脫水方(fang)法。該案在(zai)一審時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(yi)在(zai)于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(fang)案是否落入(ru)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5、31所確(確)定(ding)的(de)保護范(fan)圍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(yuan)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(糾)紛案件應用(yong)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(di)七條規定:“人民(min)法院判定(ding)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(li)權的保護范(fan)圍,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(de)權利要求所(suo)記載的全部(bu)技術特征。被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包(bao)含與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全(quan)部技術特征(zheng)相同或者等(deng)同的技術特(te)征的,人民法(fa)院應當認定(ding)其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護(護)范圍;被訴侵權技術方案(an)的技術特征(zheng)與權利要求(qiu)記載的全部(bu)技術特征相(xiang)比,缺少權利要求(qiu)記載的一個以上(shang)的技術特征(zheng),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(te)征不相同也(ye)不等同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其(qi)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(fan)圍。”本(ben)案中,鑒于趙一(yi)美要求保護的權利(li)要求包括結(結)構特征和方法特征(zheng),故需結合被(bei)訴侵權產品(pin)的結構特征(zheng),對被訴侵權產品所實施(shi)的技術方案(an)與涉案專利(li)進行比(bi)對判斷。

      本案中,對于(yu)方法特征,主要涉(she)及清洗與脫水(shui)的步驟,對于(yu)其(qi)中(zhong)具有爭議的權利要(yao)求拆解(jie)后的技術特(te)征之一,即特征(13):擦拭(shi)物上的臟物在旋(xuan)轉的擦拭物(wu)、旋轉的水和(he)自身離心力(li)的作用(yong)下被清洗,被訴(訴)侵權人認(認)為被訴侵權產品上沒有(you)臟物和水,因此不具備該技術特征。而一審法院認(認)為,確(確)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是權利要求書中(zhong)明確記載的(de)必要技術特(te)征,而非權利要求書中的所有文字(zi)。權利要求中(zhong)出現的說明(ming)性、用途性、描(miao)述(shu)性的文字(zi)和語句,能夠起到幫助理解(jie)權利要求的作用,但不影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(fan)圍。從本案專利內容來看(kan),技術特征(13)中的“臟(臟)物”和“水”是權利(li)要求(qiu)中用(yong)來描(miao)述發明所使(shi)用的背景或(huo)者條件的技(ji)術特征,屬于使(shi)用(yong)環境特(te)征。對于權利(li)要求中的使(shi)用環境特(te)征,根(gen)據被訴侵權產品的(de)特征已經確(確)定其可以適(適)用于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使(shi)用環境的,應當認(認)定被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具備權利要求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特征,而不以(yi)被訴侵權人(ren)實際使用該環境為前提。被(bei)訴侵權產品在未使(shi)用狀態下確(確)實不存在臟(臟)物和水,但從被(bei)訴(訴)侵權產(產)品的結構特(te)征看,其(qi)明顯可以使(shi)用于所記載(載)的使用環境(jing)中,因此,應認定被(bei)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具(ju)備技術特征(zheng)(13)。

      另一方面,如果方(fang)法專利中的使用(yong)技術特征被合(he)理確定為僅(僅)可應用于其(qi)限定的使用(yong)環境中,即方(fang)法(fa)專利的技術方案(an)必須用在該使用環境中(zhong),那么該使用(yong)環境即被認(認)為是方法專利實現所必(bi)須的特定環境。那么,如果侵權技術方案(an)被認定(ding)為僅能用于(yu)該使用環境或(huo)者必須用于(yu)該使用環境(jing),而不能用于其他使(shi)用環境的,則(則)認為侵權技(ji)術方案落入(r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保(bao)護范圍,即構成(cheng)侵(qin)權。否則,即侵權技術方(fang)案被認(認)定為除可用(yong)于該使用環(環)境,還可以應用于其他使(shi)用環境的,則認為侵權技(ji)術方案未落(luo)入方法專利(li)權利要求的(de)保護范圍,即不侵權。

      再一(yi)方面,如(ru)果被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不能適(適)用于方(fang)法專利權利(li)要求中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所限定的使(shi)用環境,則認為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(r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范圍,即不侵權。

      例(li)如:最(zui)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(yu)審理侵犯專利權糾(糾)紛案件應用(yong)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九條:被訴(訴)侵權技術方案(an)不能適用于(yu)權利要求中(zhong)使用環(環)境(jing)特征所限定(ding)的使用環境(jing)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未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(bao)護范圍。

      在(zai)侵(qin)權判定時,首(shou)先確定涉(she)案方法專利(li)的保護范圍,將其包含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的限定作(zuo)用確定(ding),明確該使用(yong)環境特征的保(bao)護范圍后,將使用環(環)境特征與侵權技術(術)方案進行對比,通過全面覆蓋原(yuan)則來判斷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是否覆蓋了(le)該使用環境(jing)特征,進而結合權利要(yao)求中(zhong)其他技術特(te)征的比(bi)對結果來綜(綜)合判定是否(fou)侵權。

      相(xiang)關案例3:上海祉云醫(醫)療科技有限(xian)公司與上海(hai)泰怡健康科(ke)技有限公司侵害發(發)明專利權糾(糾)紛民事一審案件,案號:(2021)滬73知民初222號;涉(she)案專利:201210147003.9,專利名稱:中醫面(mian)診分析與診斷系統(統)。

      本案爭議焦(jiao)點(點)主(zhu)要在于:被訴侵(qin)權產品(pin)是否落入涉(she)案(an)專利權保護(護)范圍。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技術(術)方案與涉專利權利要求(qiu),原告認為相(xiang)應技術特征(zheng)均相同,被告(gao)則認為兩者(zhe)存在較大差(cha)異。涉案專利系一種中醫面診分析(xi)與診斷系統(統),實質系涉及(ji)計算機程序(xu)的發明專利。其(qi)中,關(關)于權利要求1中(zhong)的特征“和中醫望診檢(檢)測裝置相連”覆蓋(蓋)被(bei)訴(訴)侵權產(產)品爭議較大(da)。法院認為,涉案專利(li)說明(ming)書背景技(ji)術部分記載(載),傳統的面色(se)診法主要是(shi)通過醫生直(zhi)觀目測面色(se)、語言描述和(he)經驗辨析面(mian)色,其診斷結果既受醫(醫)生的知識水(shui)平、思(si)維能力和診斷技能(neng)等主觀因素(su)的限制,又受光線、溫度(du)等外部客觀條件的影響,臨床上缺乏(fa)恒定的客觀(觀)評價標準。也(ye)即背景技術(術)認為中醫面(mian)診存在受醫(醫)生主觀因素限制,又受(shou)光線、溫度等(deng)外部條件影(ying)響。在此基(ji)礎上,涉案發明在(zai)中國專利CN101999881A于2011年04月(yue)06日公(gong)開的中醫望診檢測裝置(zhi)的基礎上從模式識別的(de)角度出發,通過(過)對病人面(mian)部圖像進行(xing)分割,得到面(mian)部顏色、光澤和口唇(chun)定性定量分(fen)析結果,結合(he)醫(醫)生專業診斷,給(給)出(chu)專業診斷結果(guo)并打印(yin)成報告。從中(zhong)國專利CN101999881A授權文本可(ke)知,該專利旨(zhi)在解決的技(ji)術問題是,原始(shi)的望診信(xin)息采集方式(shi)采用開放式(shi)直接拍攝,容易受外界光線的干擾(擾)使所采集到(dao)的圖像顏色(se)發生失真;用封(feng)閉(閉)的(de)采集暗(an)箱采集望診(診)信息,以點光(guang)源的形(xing)式提供必要(yao)的光照強度(du),光(guang)照(zhao)環境不夠均勻,光(guang)線受光源的影響與自然光有(you)很大偏差,造成(cheng)所獲圖像與醫生(sheng)直接望診檢(檢)測的信息不(bu)一致;該專利據此提供(gong)了一(yi)種中醫望診檢(檢)測裝置,將點(點)光源轉換為面光源(yuan),從而在檢測(測)裝置內部形(xing)成了一個近(jin)似自然光的(de)柔和且穩定(ding)均勻的拍攝(攝)環境。由(you)此可知,“和中醫望診檢測裝置相連”旨在(zai)解決背景技(ji)術中提到的(de)受光線、溫度等(deng)外(wai)部客觀(觀)條(條)件影響的技(ji)術缺陷(xian)。涉(she)案(an)專利實施例中(zhong)也記載(載),結合一患者(zhe)實例具體說(說)明利用中醫(醫)面診分析與(與)診斷系統實現中醫(醫)面診客觀診(診)斷的使用方(fang)法,用戶可以(yi)在線直接控(kong)制相機在暗(an)箱中對圖像(xiang)的采集過程(cheng),完成相機的連接、拍攝、自(zi)動綁定照片和保存的(de)設置,也進一步說明涉案(an)技術需連接(jie)中醫望診檢(檢)測裝置(zhi)。綜(綜)上(shang),法院認為,涉(she)案專利的(de)技術方案實際上受“中醫望診檢測裝置”所形成的拍(pai)攝環境所限(xian)定,涉案專利權利要(yao)求1中的“和中(zhong)醫望診(診)檢測(測)裝置(zhi)相連”屬于權利要求中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(yuan)關于(yu)審理侵(qin)犯專利權糾(糾)紛案件應用(yong)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(er))》的規定,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(yu)權利要(yao)求中使用環(環)境特征所限(xian)定的使用環境(jing)的,人(ren)民法院應當認定被(bei)訴侵權技術(術)方案未落入(ru)專利權的保護范圍。本案中,被訴侵權產品(pin)人臉圖像采集系(xi)在開放環境(jing)下由受檢者(zhe)自行實施,受(shou)涉案專利背景技術(術)提到的光線、溫度等外部(bu)客觀條件影(ying)響。被訴侵權產(產)品人臉圖像(xiang)采集并不與(與)“中(zhong)醫(醫)望診檢(檢)測裝(裝)置相(xiang)連”,因此,被訴侵權產品(pin)人臉圖像采集不(bu)受“中醫望診(診)檢測裝置”所形(xing)成的拍攝(攝)環境所限定,不(bu)具有權利要求1中的“和(he)中醫(醫)望診檢(檢)測裝置(zhi)相連”的(de)技術特征。

總結(結)

      綜(綜)上,基于(yu)全面覆蓋原則,只要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(an)可以適用于(yu)方法專利的(de)使用環境特(te)征所對應的(de)使用環境的(de),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(ju)備了權利要(yao)求記載的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,即(ji)認(認)定侵(qin)權,而不以被訴侵(qin)權技術方案是否實際(際)使用該環境(jing)特征為前提(ti)。如果方法專利中的使用(yong)技術特征被(bei)合理確定為必須應用于(yu)其限定(ding)的使用環境(jing)中,同時侵權技術方案被(bei)認定為也僅(僅)能用于該使(shi)用環境或者(zhe)必須用于該使用環(環)境,而(er)不(bu)能用于其他使(shi)用環境(jing)的,則(則)認為侵權技術方案(an)落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范圍,即(ji)構成侵權,但這(這)種情況一般可能(neng)需要專利權人舉證證明(ming)被訴侵權方(fang)案實際或者(zhe)必須用于該使用環境。否則,認為侵權技(ji)術方案未落入方法專利權利要求(qiu)的保護范圍,即不侵權。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(yong)于方法專利(li)權利要求中(zhong)的使用環境(jing)特征所限定(ding)的使用環境(jing),則(則)認(認)為被訴侵權技(ji)術方案(an)未落入(ru)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保(bao)護范圍,即不侵權。可以看(kan)出,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使(shi)用環境特征(zheng)的認定(ding)整體上是一(yi)種有利于專利權人的判(pan)定標準。



參考及(ji)引(yin)用文獻(獻):   

1.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民法通(tong)則》

2.《最高人民法(fa)院關于審理專利糾(糾)紛案件適用(yong)法律問題的(de)若干規定》

3.《最高(gao)人(ren)民(min)法院關(關)于審理侵犯(fan)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(gan)問題的解釋(二)》

4.《中華(華)人民共和國專利法(fa)》

5.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專利法(fa)實施細則》

6.《最高人(ren)民法院關于適用(yong)〈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民事訴(訴)訟法〉的解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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